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批準成立,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三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標準委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管理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章 技術委員會的籌建和成立
第五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市場需要、任務明確、結構合理、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國際接軌。
成立技術委員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或需要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
(二)技術領域和管理歸口明確;
(三)近期有較多的國家標準制修訂任務;
(四)提出明確的標準體系框架建議;
(五)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的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如有業務交叉,必須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嚴格控制技術委員會的數量,業務范圍能納入現有的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或直屬工作組的,不再成立新的機構;
(六)組織結構符合《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規定;
(七)多數組成人員為該專業領域國內技術專家;
(八)結合國情,盡可能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ISO/IEC)及其認可的其他國際組織的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TC/SC)對口;
(九)秘書處掛靠單位具備開展業務的能力并愿意提供辦公保障。
第六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提出書面籌建技術委員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必要性、技術委員會名稱、工作范圍、國內外現狀、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對應關系、擬開展的工作內容、擬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初步方案等。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也可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組建技術委員會的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技術委員會名稱、成立技術委員會的必要性、國內外現狀、擬開展的工作內容等。國家標準委委托有關部門對建議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并做出是否采納建議的決定。被采納的建議,由國家標準委給予建議單位或個人書面回復,并委托有關部門提出籌建中請。
國家標準委根據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關單位提出籌建新的技術委員會申請和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
第七條 國家標準委接到籌建技術委員會中請后,進行認真研究,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根據匯總意見進行協調,決定是否籌建新的技術委員會,并書面回復。
第八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為:征集委員、確定秘書處和秘書處掛靠單位、起草技術委員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工作計劃等文件。
第九條 成立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公司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正式提出申請,并填報《技術委員會登記表》(附件1)、《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附件2)和《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附件3)。
國家標準委接到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后,進行審查和書面批復。
第十條 申請部門接到國家標準委同意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文件后,應在60天內正式成立技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對新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技術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每5年換屆一次。技術委員會的換屆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委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召開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工作會議,聽取技術委員會工作匯報。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年審制度。每年年底,技術委員會應向國家標準委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國家標準補助經費使用情況決算報告,并按要求填寫年審登記表(附件4)。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技術委員會,年審子以通過:
(一)認真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國內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二)完成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水平較高,市場適用性強;
(三)按時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復審項目,計劃項目完成率不低于80%;
(四)按時完成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國際標準投票率達90%;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委員參加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業務培訓;
(六)秘書處掛靠單位支持技術委員會工作;
(七)國家標準補助經費的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八)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上常開展;
(九)按時、按質完成國家標準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對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標準化工作出現較大失誤的;
(二)完成制修訂的國家標準水平較低,市場適用性較差;
(三)按時完成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復審項目情況較差,計劃項目完成率低于8%的;
(四)沒有按時完成國際標準提案審議作,國際標準投票率未達到90%的;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委員沒有按國家標準委的規定參加業務培訓的;
(六)秘書處掛靠單位不支持秘書處工作的;
(七)國家標準補助經費的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八)秘書處的日常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九)沒有按時、按質完成國家標準委交辦的工作的。
第十八條 對未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再下達新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整改期滿仍沒有達到年審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銷。整改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委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由國家標準委聘任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對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各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有3人參加國家標準委組織的業務培訓,其中,秘書長每兩年應至少接受一次業務輪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委員年審制度。自委員被聘任之日起,每兩年年審一次。
第二十二條 委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年審準予通過:
(一)熱心標準化工作,能夠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二)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國際標準提案審議工作,能夠提出審查意見;
(三)按時完成所承擔的制修訂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國家標準復審任務;
(四)按時并高質量完成技術委員會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能夠繼續從事標準化工作或標準化相關工作;
(六)委員證書在有效期內。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一)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在標準化活動中造成較大失誤的;
(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
(三)利用技術委員會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沒有完成技術委員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五)由于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委員證書不在有效期之內的。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委員是否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附件5),統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申報的委員年審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沒有通過年審的,或委員沒有按規定期限向所在技術委員會申請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技術委員會和個人。
第二十七 條技術委員會和委員在技術委員會年審和委員年審中弄虛作假的,國家標準委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銷技術委員會和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